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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核發私立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86692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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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申請核發立案證書及補、換發立案證書,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府核發補習班立案證書規費收費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有遺失、汙損或變更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