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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作業規定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辦理依據:
    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採購稽核小組得就機關辦理
    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
    同法第三條規定:「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
    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
    為前項之指定」。為維本縣採購之效率與品質,強化採購稽核小組之
    功能,訂定稽核監督作業規定,針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公所
    辦理採購案件進行定期及不定期稽核監督


二、定期稽核監督:
    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公所辦理採購案之稽核監督,以每月「
    專案稽核」案件不少於三件,「一般查案」案件不少於十件為原則,
    其中包含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本府列管之重大採購案每月抽查四件以
    上,其標比達百分之九五以上及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恐有異常情形之
    一百萬元以上採購案每月抽查五件以上,執行進度落後之採購,按當
    月實際情形每月抽查四件以上。


三、不定期稽核監督:
    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件,其媒體關注者、
    民眾陳情、反映及檢舉者、及顯有異常之案件,主動進行不定期查察
    糾正。


四、稽核監督事項:
    從採購案件預算編列、規劃設計、招標文件擬定、開標決標過程,到
    完成履約驗收、付款結案,所有辦理階段進行稽核督導,做到杜絕違
    法情事發生、提高採購品質與效益,使本縣採購業務能正常運作,發
    揮其應有之功能。


五、稽核任務分配:
    每月由兩位稽核委員及兩位稽查員負責辦理定期稽核監督事項,對不
    定時之查察糾正,則由召集人視個案需要臨時指派委員及稽查員辦理
    。每月稽察案件之稽核報告由委員指導稽查員撰寫,於次月十五日前
    提報召集人核閱後,交由執行秘書彙送主管機關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核備,並副知審計機關及受查單位。對查察結
    果顯有異常或有須改進之處者,並應限期請受查單位提出說明或改善
    處理辦法送稽核小組復查。


六、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