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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字第1140017748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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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事宜,特依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作業規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其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縣及所轄鄉(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縣及所轄鄉(鎮)各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三)本縣及所轄鄉(鎮)各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稽核小組之組成如下:

(一)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計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二)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稽核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等相關費用或獎勵。
(三)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計處會計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府人員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四、稽核小組之成員有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職務。

五、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六、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本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需情形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七、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及配合,不得拒絕。

八、稽核監督依案件來源分為專案稽核監督及一般(書面)稽核監督,經稽核小組召集人指派(定)稽核委員後為之,完成後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受稽核機關於期限內改善。

九、稽核小組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月之「稽核監督案件辦理情形一覽表」以電子化方式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稽核作業」資訊系統之電腦資料庫,以為績效考核之憑據。

十、專案採購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案件。
(二)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四)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五)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六)主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勾稽篩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函列為稽核選案重點之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


十一、一般(書面)採購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主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勾稽篩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函列為稽核選案重點之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

(二)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核監督其異常情形案件。

(三)其他簽奉上級核可辨理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件。


十二、稽核小組成員辦理稽核監督發揮即時防弊興利功能顯著,或執行稽核監督業務續效優良者,得予敘獎以資獎勵。

十三、稽核小組辨理稽核監督,受稽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受稽核機關以個案或年度方式辦理懲處:

(一)未依書面通知所訂限期內,將稽核資料送至本小組。若有特殊或緊急情形,不在此限。

(二)稽核缺失之改善情形逾期未函復本小組,經稽催達二次以上。

(三)受稽核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三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十四、稽核小組視業務所需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討稽核期間所發生之問題、缺失導正、後續辨理方案或分享稽核之經驗,以提高稽核品質及成效。

十五、稽核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六、稽核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稽核監督事宜,著有續效,每年除專案敘獎外,並由稽核小組函請其所屬機關納入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