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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輔導金門地區旅館業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合法旅館經營者更新室內  裝潢,俾減輕銀行貸款利息之負擔,以提供旅客優質住宿環境,提昇住宿服務品質,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施行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四、      申請對象:

(一)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領取本府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以其負責人或其事業之負責人為申請人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二)  暫停營業之旅館業,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報復業並經核准者,始得提出申請。

(三)  旅館業如有歇業或旅館業登記證經註銷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      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前,應先檢附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含計畫期間工期及進度表、計畫施作內容及範圍、預算金額、經營能力及預期效益),本府得派員現勘訪視其經營現況及需求,並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於簽報縣長核定後,發給同意函。

六、      通過第四點、第五點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一)  金門地區旅館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

(四)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五)  切結書(如附件二)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貼。

七、      貸款利息補貼額度:

每件申請依該旅館業核定客房數計算,每一客房最高以申貸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每件申請利息補貼最高以總核貸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八、      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一)  補貼利率:參照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其餘由業者負擔。但貸款利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利息。

(二)  補貼期間: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五年為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九、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計畫執行進度。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原核定補貼:

(一)  與裝潢修繕計畫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者。

(三)  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

(四)  旅館業之負責人變更,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五)  營業行為涉違反重大違規情事者。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