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合法旅館經營者更新室內
裝潢,俾減輕銀行貸款利息之負擔,以提供旅客優質住宿環境,提昇住宿服務品質,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施行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四、
申請對象:
(一)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領取本府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以其負責人或其事業之負責人為申請人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二)
暫停營業之旅館業,應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報復業並經核准者,始得提出申請。
(三)
旅館業如有歇業或旅館業登記證經註銷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
裝修計畫書審查:
(一)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前,應先檢附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含計畫期間工期及進度表、計畫施作內容及範圍、預算金額、經營能力及預期效益),本府得派員現勘訪視其經營現況及需求,並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於簽報縣長核定後,發給同意函。
(二)
前項旅館室內裝修計畫書,其室內裝修期間得追溯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六、
通過第四點、第五點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一)
金門地區旅館室內裝修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二)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
(四)
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五)
切結書。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該申請案不予同意補貼。
七、
貸款利息補貼額度:
每件申請利息補貼最高以總核貸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補助範圍除室內裝修外,尚可包括室內陳設,但不包括藝術品。
八、
提供利息補貼措施:
(一)
補貼利率:參照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其餘由業者負擔。但貸款利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以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利息。
(二)
補貼期間: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五年為限;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九、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計畫執行進度。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原核定補貼:
(一)
與裝潢修繕計畫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者。
(三)
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業、歇業、解散。
(四)
旅館業之負責人變更,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五)
營業行為涉違反重大違規情事者。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