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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旅台金門同鄉會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扶植旅台金門同鄉會,維持組織健全運作,發揮組織功能,協助本府政令宣導、對鄉親關懷扶助,擴展鄉親力量,凝聚向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金門同鄉會。
本要點實施後同一縣市以補助一個同鄉會為限,但於本要點實施前經本府核定補助有案之宗親會、協進會、公共事務會及協會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團體,得續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業務費: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年會費:一年度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補助項目範圍:
 (一)行政事務費:一般行政事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二)業務費:推展會務活動相關業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三)維護費:會址簡易修繕費用,詳如附件。
 (四)傷病、弔唁慰問:慰問、關懷鄉親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表一)、活動經費概算表(附表二),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印本(附表三)於每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請。
六、核銷及結案程序:業務費按季核銷(1-3月於4月10日前核銷;4-6月於7月10日前核銷;7-9月於10月10日前核銷,10-12月於當年度12月25日前核銷),當季餘額可保留至下季使用;年會費應一次核銷完畢。
核銷應附文件如下:
 (一)核銷公文。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一)。
 (三)原始支出憑證(附件二)
 (四)各季經費核銷解析表(附件三)。
七、其他:
 (一)前一年度未配合本府預定時程檢附相關文件,不予補助。
 (二)未於期限內提報計畫者,不予補助;逾期未結報核銷或經費支用不當、未執行者,並列入下一年度停止補助之參考。
 (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