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扶植旅台金門同鄉會,維持組織健全運作,發揮組織功能,協助本府政令宣導、對鄉親關懷扶助,擴展鄉親力量,凝聚向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金門同鄉會。
本要點實施後同一縣市以補助一個同鄉會為限,但於本要點實施前經本府核定補助有案之宗親會、協進會、公共事務會及協會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團體,得續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業務費: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年會費:一年度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鄉訊、會刊印刷費:年度最高補助印刷費新臺幣二萬元。
(四)辦理活動:由本府審核補助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一年以補助一
次為限。
四、業務費及年會費補助項目範圍:
(一)行政事務費:一般行政事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二)業務費:推展會務活動相關業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三)維護費:會址簡易修繕費用,詳如附件。
(四)傷病、弔唁慰問:慰問、關懷鄉親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表一)、活動經費概算表(附表
二),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印本(附表三)提出申請。
六、核銷及結案程序:業務費按季核銷(1-3月於4月10日前核銷;4-6月於7
月10日前核銷;7-9月於10月10日前核銷,10-12月於當年度12月25
日前核銷),當季餘額可保留至下季使用;年會費應一次核銷完畢。
核銷應附文件如下:
(一)核銷公文及領據。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一)。
(三)原始支出憑證(附件二)
(四)各季經費核銷解析表(附件三)。
七、其他: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