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條件:
(一)籍設金門縣滿二年以上。
(二)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三)須具有所擬創辦事業二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但由本府專案輔導
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且需專職參與工作。
(五)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六)申貸金額不得超出登記出資額。但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
金。
(七)具夫妻關係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八)未曾申請本項貸款者。
(九)屬新創立事業或已創立但未逾一年者。
三、申請行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訂大類列示,除括號排除
之行業外,各該分類項下之各行業均得申請;未列示之其他大類、中
類或受有他項補助者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一)農業部門
1.農牧業(不含檳榔裁培業)
2.林業
3.漁業
(二)工業部門
製造業(不含菸草製造業、石油及煤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具有
賭博性之玩具製造業)
(三)服務業部門
1.營造業
2.批發業
3.零售業
4.國際貿易業
5.餐飲業(不含 RTV)
6.運輸業(不含計程車運輸業)
7.倉輸業
8.金融、保險業及不動產業(不含不動產仲介業)
9.工商服務業(不含人力供應業、代書事務服務業)
10.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11.醫療保健服務業
12.出版業
13.藝文及娛樂業(不含馬戲團、舞廳、歌廳、酒吧、酒家、特種咖
啡室、舞場、夜總會、電動玩具店、小鋼珠店、釣蝦場、釣魚場
)
14.個人服務業(不含浴室業、殯葬服務業、堪輿、占星、算命卜卦
、婚姻介紹、電子琴花車)
15.旅館業(含政策性輔導之民宿業者)、休閒服務業經營型態屬連
鎖、加盟及關係企業,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不鼓勵之行
業不得申請。
四、申請無息貸款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若其資本額低於
新臺幣六十萬元者,最高貸款金額以其資本額為限。但本項貸款累計
未償餘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時,得暫時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五、本貸款還款期限為三年,自貸款日起,每半年償還本金一次,平均分
六期清償。
六、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
他用,或申貸者未實際參與工作,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向借款人追溯
補繳利息,並應即收回全部貸款。
七、貸款人逾期未還款者,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應督促貸款人儘速還款,取
消其無息貸款之優惠,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催繳利息且收回全部貸款
。
八、申請核貸程序:
(一)本基金貸款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 1)、計畫書(附
件 2)及財務狀況說明表(附件 3),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
府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按申貸案件性質移各目的事業主管部門
辦理初審(附件 4)。經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駁回
;初審符合申貸規定之案件,由管理單位提請管委會審議。
(二)管委會審議本項貸款及管理運用事宜,應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
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召開會議,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擬具
之審查意見,參考管理單位簽註之意見,逐一審議,作成結論,委
員間如有不同意見,以表決決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三)管委會之決議,應由管理單位簽報縣長核定後通知申貸單位(人)
;其同意核貸案件並應通知申貸單位(人)與委託行庫辦理簽約及
連帶保證人保證或擔保手續。
(四)本項貸款應徵提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由受託金融機構依其相關規
定辦理。受託金融機構審定連帶保證人保證金額及擔保品擔保金額
之合計金額低於核定貸放款金額者,以審定合計金額為實際貸放款
金額。
(五)受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撥款業務,應依核定之貸款額度、償還方式
與期限、撥款進度等意見,併同該金融機構放款作業方式與條件,
擬訂貸款契約,與申貸單位(人)簽約,並應將契約副本三份函送
本府有關部門備查。
九、基於政策需要經管委會審議簽奉縣長核定,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
五點及第八點第一款規定限制。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