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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策無息貸款運用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8009182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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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條件:

(一)設籍金門縣。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三)須具有所擬創辦事業二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或三年內參與創業輔導課程二十小時以上者。但由本府專案輔導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五)(刪除)

(六)(刪除)

(七)具夫妻關係或事業為合夥型態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八)未曾申請本項貸款者。

(九)設立於本縣屬新創立事業或已創立但未逾五年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一)本作業規定排除之行業類別(如附表)。

(二)受有中央或其他創業貸款利息補助者。

(三)(刪除)

(四)(刪除)

(五)其他經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認定不予核貸之行業。


四、申請無息貸款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本項貸款累計未償餘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時,得暫時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五、本貸款之期限,最長以七年為限(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二年),每半年為一期,除寬限期外,每半年平均償還本金。


六、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創業計畫實施,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或申貸者未實際參與工作,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向申請人追溯補繳利息,並應即收回全部貸款。


七、申請人逾期未還款,經目的事業主管部門限期還款,仍未還款者,取消其無息貸款之優惠,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催繳利息且收回全部貸款。


八、申請核貸程序:

(一)本基金貸款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件1)、計畫書(附件2)及財務狀況說明表(附件3),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按申貸案件性質移各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辦理初審(附件4)。經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駁回;初審符合申貸規定之案件,由管理單位提請管委會審議。

(二)管委會審議本項貸款及管理運用事宜,應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召開會議,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擬具之審查意見,參考管理單位簽註之意見,逐一審議,作成結論,委員間如有不同意見,以表決決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管委會之決議,應由管理單位簽報縣長核定後通知申請人;其同意核貸案件並應通知申請人與委託行庫辦理簽約及連帶保證人保證或擔保手續。

(四)本項貸款應徵提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由受託金融機構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受託金融機構審定連帶保證人保證金額及擔保品擔保金額之合計金額低於核定貸放款金額者,以審定合計金額為實際貸放款金額。

(五)受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撥款業務,應依核定之貸款額度、償還方式與期限、撥款進度等意見,併同該金融機構放款作業方式與條件,擬訂貸款契約,與申請人簽約,並應將契約副本三份函送本府有關部門備查。


九、基於政策需要經管委會審議簽奉縣長核定,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第一款規定限制。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