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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及作業基準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作業,
    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
    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適用對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有以下之情事者: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為,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或第 32 條
      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裁罰及作業方式:
(一)課程時數開立原則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照顧者虐待暨疏忽危機診斷
      表訂定之:(如附件【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時數訂定評估表】)
      1.評估分數大於或等於 197  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 8-12 小時
        。
      2.評估分數介於或等於 140-196  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 13-25
        小時。
      3.評估分數介於或等於 85-140 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 26-38
        小時。
      4.評估分數小於或等於 84 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 39-50  小時
        。
(二)課程訂定原則:
      1.實施方式:以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到宅輔導及其他形式,例如
        :演講、座談、研習等。
      2.內容方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介紹、親子溝通技
        巧、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親職角色與責任、教養子女的
        技巧、增強家庭功能、家庭生活管理等課程內容。
(三)經本府令受輔導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
      ,得申請延期。
(四)拒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參加為止。


五、附件: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時數訂定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