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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有關部門力量,從事救援、保護及預防兒童及少年淪入色情場所工作,爰設置金門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旨在提供救援、保護、輔導、防止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及性交易之虞行為,並發揮協調、宣導、諮詢、 安置、輔導之功能,建立兒童少年保護網路,杜絕兒童及少年淪入色情場所。

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個案之救援、保護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  
                  務。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政罰鍰、接受輔導教育等事項。

   (五)協調連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六)其它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事項。

四、本會報置委員七至九人,副縣長、社會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聘任之;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負責督導會報之運作、召集並主持會議,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執行會報業務;並置組員若干人,均由本府社會處成員中指派兼任之。

六、本會報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

七、本會報委員任期兩年,得連續聘任之;委員如為代表團體或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八、本會報之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