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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6002672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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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設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八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會業務密切相關之各單位之主管及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兼任,並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會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