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民自主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一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
三、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檢查費用總額新台幣五千元以下,按實支金額補助之,每人每兩年補助最高新台幣五千元。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且每兩年申請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除一般檢查外,須含以下各款其中之一之檢查項目:
(一)超音波。
(二)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
(三)大腸鏡檢查。
(四)電腦斷層檢查。
(五)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
(六)核磁共振檢查(MRI)。
(七)正子掃描檢查。
五、受檢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二)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當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另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本縣醫療院所代申辦補助時除檢附第五點個人申請補助相關文件外,另檢附申請人及金額之清冊、醫療院所存簿封面影本,受檢者與醫療院所雙方需於收據上註明:「本人(受檢人名字)未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本次申請補助金額)元,並同意由(受檢醫療院所名稱)代為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本補助款項,雙方合意,特此證明」字樣並簽章。
七、申請人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院所實施多次或單次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符合本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應於第一次受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以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