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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老人團體充實休閒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計畫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有效凝聚本縣立案之老人組織,補助各會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提供老人及長輩們一安全、舒適之休閒、聯誼、集會場所,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倡導正當娛樂活動,促進社會祥和。

二、補助對象:本縣立案滿半年以上,且組織健全、會務推展正常之老人團體(含老人權益促進會)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同一單位已接受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年度申請以未曾接受補助之老人(長青)會為優先。

(二)補助項目:

1.辦公中心設備:如電腦(含週邊設備)、印表機、檔案櫃、會議桌、椅子、辦公桌、飲水機等。

2.活動中心設備:如卡拉OK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器、喇叭、音響器材等)、運動器材(健身車、乒乓球桌、跑步機、撞球檯、球具等)、休閒設備(桌、椅、茶具及棋具等)、絲竹弦管樂器(琵琶、三弦、洞蕭、愛仔、響盞、叫鑼、鼓等)

3.其他:凡補助範圍未列舉,而有確實需求者。

    4.請就基本且必需之項目提出申請;另如影碟設備、按摩器材等貴重豪華物品及攝影機、照相機不予補助。

四、補助基準:

(一)每一處休閒活動中心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

(二)各項補助經費依經費概算表金額之實際支出數補助百分之七十,並由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估價單及財物配置位置圖、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使用保管人名冊、休閒活動中心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議決通過辦理是項計畫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二)申請程序:檢附相關表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初審及現地實勘符合規定者,簽奉核定後補助。

六、申請書格式暨計畫書、經費概算應填具項目:

(一)申請表之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之格式如附件二,其內容應涵蓋依據、目的、設置地點、活動規劃、使用坪數與空間配置圖、設備管理、營運方式、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經費概算除各項概算外,申請補助項目應包含項目、數量、規格、品牌、單價、金額及備註等欄。

七、採購原則: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輔導接受補助單位購置。

八、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之財物適當地點標明「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其補助之財物應編造財產目錄列管,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設備器材照片及存摺封面影本函報本府核備後撥款。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逐年編列。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