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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老人團體充實休閒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0080329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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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充實老人休閒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提供老人一個安全、舒適之

休閒、聯誼、集會場所,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倡導正當娛樂活動,促進社會祥和。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附設有社區長壽俱樂部者。

(二)本縣立案之老人福利團體,且有專人負責保管設施設備者。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補助項目:

室內運動、健身器材設備、康樂設備、休閒設備、辦公設備及器材維修費等。(以健康促進、防鬱等相關健身器材為優先補助項目,按摩器材、攝影機及照相機不予補助。)

(二)補助原則:

1.同一團體(單位)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2.每個團體(單位)每年度以一個案件為限,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四十萬元時不再補助。 

四、補助基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二)各項補助經費依經費概算表金額之實際支出數補助額度如下:

1.經常門支出經費申請團體(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2.資本門支出經費申請團體(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配合本府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且經本縣社會福利基金監督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與對象(含人數)、方案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目標、經費概算、經費來源、自籌金額及預期效益等項(附件二)。 

3.最近二個月內之自籌款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4.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

5.組織章程影本。

(二)申請程序:

 1.申請團體(單位)應依老人福利類別擬具計畫書函送本府初核,由本府研擬審查意見,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核定;惟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並應彙提本縣社會福利基金監督委員會審查。

2.各申請案請於前年度十二月及當年度六月提出為原則,但資本門最晚應於當年度六月底前提出,以利後續採購執行與結案。

六、採購原則: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輔導接受補助單位購置。

七、接受補助團體(單位)應於所購置之財物適當地點標明「公益彩券盈餘補助

」字樣,其補助之財物應編造財產目錄列管,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設施設

備照片、使用保管人名冊及存摺封面影本函報本府核銷撥款。

八、經費來源: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款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