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金門縣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重劃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 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 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 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 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 抵費地及盈餘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 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參議。
(三) 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 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 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 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 本縣地政局局長。
(八) 學者專家二人。
(九) 正辦理重劃之轄區鄉(鎮)長。
前項第八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表決之權,其聘期至該重劃區財務結算止,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地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均由本縣地政局派兼任。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於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等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非聘任之委員,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