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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050073729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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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金門縣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重劃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 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 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 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 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 抵費地及盈餘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 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參議。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縣地政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正辦理重劃之轄區鄉(鎮)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表決之權, 其聘期至該重劃區財務結算止,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地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縣地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於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等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非聘任之委員,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