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時避免民眾生活陷
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暨輸送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
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信設施供應,特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第 2 項等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所屬轄內為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
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 2 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 0.4 公斤,依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 4 公升,依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物資,視
實際需要酌量購(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
量購(配)置。
(五)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視實際需要酌量購(配)置。
四、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電信通訊設施取得、配發及輸送規定如
下:
(一)救濟物資之取得,應依前項供應原則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
水、藥品醫材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救濟物資之配發,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
(三)救濟物資之輸送,由各鄉(鎮)公所公務車或協調開口契約廠商送
達指定地點,輸送車輛不足時洽請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徵調,嚴重淹
水區協調金門縣消防局提供舟艇因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
下:
(一)平時由各鄉(鎮)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
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會同警察機關協助發放。
(二)救濟物資使用期限屆滿前應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藥品醫材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取得、儲存
、輸送、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及各鄉(鎮)公所
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