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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 整備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0068099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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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時避免時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 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下稱本縣)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運用開口契約、實(食)物銀行、支援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等其他方式輔助相 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 響履約任務。 鄉(鎮)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縣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 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鄉(鎮)公所自備或運用開口 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 手電筒及電池等,鄉(鎮)公所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均應至少儲備保 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品項,應考量本縣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 需求。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應依前點供應原則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由鄉(鎮)公所指定專人負責,由專人規劃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 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補日數、配發和輸送由本府 或鄉(鎮)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災後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平時由本府或鄉(鎮)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 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府或鄉(鎮)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本府或鄉(鎮)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本府得自行訂定用途。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及各鄉(鎮)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