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1年6月18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10035528號函核定修正「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補助條件、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滿2歲未滿3歲幼兒,而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2歲未滿3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資格: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托育人員」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參、實施對象、三、托育人員之規定者。
(三)補助標準:依中央實施計畫標準訂定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4.依各類家庭條件及送托托育人員資格,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如下表:
托育人員
家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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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參、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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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計畫參、三(一)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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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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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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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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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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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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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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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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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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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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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滿2歲未滿3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6.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本補助要點經費來源:本府自籌款103年由婦幼服務-獎補助下支用。
四、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異動均須重新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計畫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本府(社會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申請人向稽徵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申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說明」,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6.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檢附3個月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6。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本府(社會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三)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社會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五)申請人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三)本補助申請人向稽徵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申請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103年查調101年度之核定稅率(以此類推)。該年度申請人倘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以納稅義務人核定之稅率為准。申請人如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合併計稅稅率及分開計稅稅率皆應未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