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目的:
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補助條件、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條件:
父或母一方及幼兒現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含),且父或母一方、幼兒及托育人員
均實際居住本縣,並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
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滿二歲未滿三歲幼兒,且需送請於本縣合格登記之具保母人員單一級技術士
證(三親等以外)托育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資格:
1.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經本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
庭。
2.申請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3.申請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本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
質之津貼。
4.申請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
不在此限。
5.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十五條所定甲類
會員身分者。
6.本項補助所稱「托育人員」係指:
(1)居家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2)機構式托育人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規定。
(3)以上所稱托育人員應具保母人員單一級技術士證。
(三)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三千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四千元。
3.低收入戶、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五千元。
4.依各類家庭條件,其托育補助金額整理如下表:
托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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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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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私立托嬰中心、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公共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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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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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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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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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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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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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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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四、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異動均須
重新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計畫所規定之應備文件
外,本府(社會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全戶戶籍資料,父或母與幼兒不同戶,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申請人向稽徵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申請日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申
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說明」,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6.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檢附三個月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或勞
工、農、漁民保險證明正本)。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
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
2.家庭所得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由鄉鎮公所認定)、幼兒一年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由醫院認定)、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由本府認定)。
五、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
中心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五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托
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本府(社會處)複審(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訪視後始得送複審),複審無誤後,補助津貼於申請日次月匯入
申請人帳戶中。
(三)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社會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
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申請人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款項。
(三)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
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四)本補助申請人向稽徵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申請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
得稅稅率,一百零八年查調一百零七年度之核定稅率(以此類推)。該年度申請人倘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以納稅義務人核定之稅率為准。申請人如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合併計稅稅率及分開計稅稅率皆應未達百分之二十。
(五)本補助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不再受理新案申請。
七、本補助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