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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一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學生勤勉向學,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鼓勵其他縣(市)學生來金就
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班、假
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夜間部、進修學士班、教育
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符合下列
條件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教育補助或其他享有公費待
遇者,得申請學生就學津貼。但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金門高級中學及
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者不受下列設籍及就學之限制。
一、學生設籍本縣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者。
二、學生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者。


第 3 條
申請就學津貼金額規定如下:
一、國內高中(職)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
    次核撥新臺幣二千五百)。
二、國內大專院校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
    核撥新臺幣五千元)。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生發放,後二年比照大專院
校學生發放。


第 4 條
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就學
    津貼:各學校依據本辦法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印
    本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於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領據,送本府核撥。
二、就讀本縣以外之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第一
    學期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申請人
    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於本縣就讀滿六年以上之就學證明,
    連同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逕向本府申請審定後符合規定
    者,由本府核撥。


第 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