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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688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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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勤勉向學,減輕經濟負擔,並鼓勵其他縣(市)學生來金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本府學生就學津貼:

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

二、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三、設籍本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但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人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及赴其他臺灣地區就讀本縣未開設相關科系之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學生,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個人年所得在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乘以十三點五個月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第3
申請就學津貼金額規定如下:
一、國內高中(職)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六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三千元)。
二、國內大專校院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五千元)。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生發放,後二年比照大專校院學生發放。

第4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其就學津貼由各學校於每學期註冊後依據本辦法之規 定初審後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領據,送本府核撥。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經本府申請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撥:
一、申請書。
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本縣時間之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三、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
四、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
五、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無須檢附)。
六、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最近一年度年所得證明。(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三、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撫卹令。
四、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六、原住民子女:父母之一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
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及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5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