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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之僱用及管理考核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為各類依契約進用之臨時人員,及各機關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用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工友、技工(含測量助理員)、駕駛、清潔隊員。

金門縣政府短期臨時工實施計畫進用人員。

三、約用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四、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調整及運用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二)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依規定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

(三)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

(四)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

(五)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或技術類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各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三)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判決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各機關學校僱用之約用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八、各機關學校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學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府或各機關擔任約用人員者,不在此限。

約用人員前項但書情形,於合約期滿即應解職不得續約。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僱用約用人員。

各機關學校僱用約用人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甄選。採口試、筆試、實作等方式,依程序簽奉核准進用。

有關甄選作業程序由各機關學校依內部流程自行訂定之。

九、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程序如下:(如流程圖)

(一)約用人員之各機關學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並陳報本府列入年度「核編會議」檢討。

(二)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應簽會各該機關之主(會)計、人事及行政(總務)單位,其符合本要點第四點各款條件者,由各機關學校陳報本府備查後,本於權責自行辦理。但僱用費用係自給自足、收支對列、基金專戶,或確具其他特殊原因者,應報府審核。

(三)約用人員之僱用,配合會計年度,每年簽訂僱用契約。但因經費不足或工程結束中途解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約用人員終止僱用契約。

十、約用人員之管理規則如下:

(一)新僱用之約用人員應填具報到單及履歷表,分送業管單位、行政(總務)及人事單位,以建立基本資料及勤惰資料。

(二)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理,並由人事單位執行勤惰管理。

(三)約用人員應由其各機關學校明確規定工作項目。

(四)約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分別給假:

1.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婚假須一次請畢;普通傷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2.喪假:(養、繼)父母、配偶、配偶之(養、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十日,工資照給,其餘喪假仍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

3.生理假、娩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申請公傷病假,須經簽奉核准後始得給假。

5.公假:參加各機關舉辦之活動、兵役召集、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之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核給公假,工資亦照給。

6.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假,年度終了未能休畢時,如非屬歸責於僱主之原因者,視同放棄權利。

(五)約用人員請假(除病假或緊急事故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辦妥請假手續後由人事單位登記。

(六)各機關學校每年應對約用人員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辦理定期考核。對工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懲處,並作為是否續僱之依據;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終止契約。

(七)約用人員遲到早退或曠職者,應按時扣除工資,累計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按日扣薪。

十一、約用人員之待遇、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約用人員之工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薪。

(二)約用人員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編列。

(三)約用人員之工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辦理。

(四)正常工作時間及例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的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並配合所在各機關學校工作時間辦理勤惰。

(五)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特殊業務需求,需另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另專案簽奉核准。但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六)年終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約用人員之退休金及工資墊償基金規定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各機關學校行政(總務)單位負責。

十三、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對約用人員辦理考核,其考核評分規定如下:(如考核表)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十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十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十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十分)

(二)勤惰考核(占二十分)

1.每請事假併計達一日者,扣二分。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2.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扣十分。

3.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4.事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五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十四、約用人員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一級,已達最高級者留原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予晉級。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除留原級外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或十年內考列三年丙等者不予續僱。

(四) 丁等:未滿六十分。不予續僱。

各機關約用人員考列為甲等之比例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年度內事假(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及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上者,不得考列為甲等。

考核結果不予續僱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十五、約用人員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各機關學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十六、各機關學校應於約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前三十日,由行政(總務)單位以書面通知屆退。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仍依勞動基準法暨現行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