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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一字第1120003034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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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學校)約用人員管理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為各機關(構)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且以人事費以外經費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並區分為一般約用人員及專案約用人員。
   (一)一般約用人員:辦理一般性業務。
  (二)專案約用人員:辦理具專業性或職責程度較高之業務;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關(構)學校約用人員總數五分之一(約僱人員轉僱不計算人員總數比率內)。
  前項人員不包括短期臨時工或按時按日按件計酬人員。 

三、約用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
  各機關(構)學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約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約用人員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於契約期間所遺業務得僱用職務代理人辦理,並於僱期屆滿或原約用人員回職復薪時應即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
  僱,其相關權利義務應於定期契約中予以明定。

四、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調整及運用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二)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依規定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 
  (三)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 
  (四)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 
  (五)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或技術類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三)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判決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各機關(構)學校僱用之約用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惟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審酌其機關(構)學校性質及工作內容,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七、各機關(構)學校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構)學校之約用人員;但機關(構)學校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僱用為約用人員
  者,不在此限。
  對於本機關(構)學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約用人員有前項情形,於合約期滿即應解僱不得續約。
  機關(構)學校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僱約用人員。 

八、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程序如下:(如附表一)
  (一)約用人員之僱用計畫應於機關(構)學校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並陳報本府列入年度「核編會議」檢討。 
  (二)約用人員之僱用及解僱,應簽會主(會)計、人事及行政(總務)單位,僱用應由各機關學校報府核定後,本於權責辦理僱用作業,解僱則應報府備查。
  (三)僱用約用人員,原則應經公開甄選,採口試、筆試、實作等方式辦理,依程序簽奉准進用並簽訂僱用契約;有關甄選作業程序由各機關(構)學校依內部流程自行訂定之。但
        因經費不足、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工程結束或約用人員經考核確不能勝任工作須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終止僱用契約。
  (四)新進之約用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業務單位考核成績合格者,並經簽請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後予以正式進用,試用年資得予併計;試用成績不合格者即不
    予進用,工資發至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日為止。

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僱用之約僱人員,如應業務需要或約僱人員自願轉僱專案約用人員者,經報奉核准後其敘薪比敘專案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表薪階如下: 
  (一)約僱一等人員轉僱,自第1薪階起敘。 
  (二)約僱二等人員轉僱,自第6薪階起敘。 
  (三)約僱三等人員轉僱,自第10薪階起敘。 
  (四)約僱四等人員轉僱,自第15薪階起敘。 
  (五)約僱五等人員轉僱,自第15薪階起敘。 

十、約用人員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新僱用之約用人員應填具到職報到單及檢附履歷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分送業管單位、行政(總務)及人事單位,以建立基本資料及勤惰資料。 
  (二)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依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理,並由人事單位辦理差勤管理。 
  (三)約用人員應由各機關(構)學校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並記載於契約書內。 
  (四)約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分別給假: 
    1.婚假:結婚者給予婚假十二日,工資照給。
   2.事假、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普通傷病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須檢附醫療證明。 
    3.喪假: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十四日,工資照給;配偶之父母、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十日,工資照給。其餘喪假仍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喪假得
    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
    4.生理假、娩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5.申請公傷病假:須檢附醫療證明文件經簽奉核准後始得給假。
    6.公假:參加各政府機關(構)學校舉辦之活動、兵役召集、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之公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核給公假,工資照給。 
    7.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另為保障其特別休假之權益,各機關(構)學校應分上、下半度通知約用人員排定特別休假,排定後並得依其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已排定
    之休假日。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清查約用人員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並促請其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儘速排定休畢,或選擇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曾服務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本縣各鄉鎮公所、金門縣議會及中央駐金機關(構)學校約用人員或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工作年資,得予併計為特別休假年資,並於僱用
    滿六個月後併計。
    8.第九點轉僱人員,當年度已核定之各類假別日數予以保留,並自次年起依本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累計核給。
  (五)約用人員請假(除病假或緊急事故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辦妥請假手續後由人事單位登記。 
  (六)約用人員遲到早退或曠職者,應按時或按日扣除薪資。

十一、約用人員之待遇、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約用人員之薪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一般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二)及「專案約用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三)支薪。
   曾任本府機要人員依程序進用為專案約用人員,如擬任職務係執行重要縣政業務,經簽奉核准,得以相當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五級待遇起敘;僱用期間至現任機關長
    官離職為止。
  (二)約用人員之薪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編列。 
  (三)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並配合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工作時間辦理勤惰。
  (四)一例一休:
    1.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為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上班時間及實施週休二日制度,約用人員
      例假排定為週日,休息日排定為週六。
    2.各機關(構)學校如因業務需要,須要求約用人員於週日出勤者,應先行通知約用人員調整工作日至週日,並於當週之週一至週五排定例假。
    3.本府所屬事業機構,依其業務性質自行與約用人員訂定。
  (五)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因特殊業務需求,需再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專案簽奉核准,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含休息日
      加班時數)。 
  (六)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新進人員到職時應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並依法提撥退休金,由各機關(構)學校行政(總務)單位負責辦理。

十三、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對約用人員合併聘僱人員(以下統稱編制外人員)辦理平時考核,十二月辦理年終考核,其考核評分規定如下(如附表四-平時考核表及附表
    五-年終考核表):
  (一)依受考人工作表現優劣按各關鍵工作指標及考核項目配分給予評分。
  (二)各機關(構)學校使用表別如下:
    1.設有副主官之機關(構)學校:平時考核採用附表四A,年終考核採用附表五A。
    2.未設副主官之機關(構)學校:平時考核採用附表四B,年終考核採用附表五B。
    3.府內各單位平時考核採用附表四A,年終考核設縣長評分欄,採用附表五C。 
   平時及年終考核總分為附表四及附表五各層級主管人員所佔比率分數之加總。
   平時考核應依其總分由高至低排序(如附表六),平時考核最後10%受考人應接受主管面談輔導並做成紀錄(如附表八)。
   全年考核總分為兩次平時考核總分各佔30%及年終考核佔40%之加總,並應由高至低進行排序(如附表七)。
   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綜合評語或優劣事蹟欄為整體性描述。
   平時及年終考核結果應報府核備,並製發「年終考核通知書」通知各受考人,俾使其知悉考核結果為晉級、留原薪級或不予續僱等。考核結果應同步更新至人事資訊系統。

十四、約用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作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全年考核總分為80分以上且為排序最佳前75%人員,晉薪一階;已達最高階者維持原薪階。
  (二)乙等:全年考核總分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且為排序最後25%人員,不予晉階。
  (三)丙等:降薪一階,降至第一階為止,且不發給年終獎金。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次年度不予續僱:
    1.新進人員第一年考列丙等者。
    2.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3.最近三年內考列二乙一丙者。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不予續僱,且不發給年終獎金。 
    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外人員考列甲等之比率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編制外人員每年度考列丙等比率,由本府綜合考量人力運用需求、財政狀況及縣政整體推動績效於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按年度核定之。
  為維各機關(構)學校考核之衡平,依當年度核定之丙等比率計算,應考列丙等人數有未達整數之情形者,得按畸零數相對調整各機關(構)學校考列甲、乙等比率。
  約用人員之主管如怠於執行考核作業,應負行政責任。
  年度內事假(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及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上者,不得考列為甲等。
  考核結果不予續僱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一項年終考核應於十二月下旬前辦理,並將考核結果陳報核定。
  第三項所稱編制外人員受考總人數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內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人數之總和;並以府內各處、各機關(構)學校為計算基準。

十五、約用人員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構)學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二)涉及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經查屬實或經提起公訴者;或其他案件遭羈押者。 
  (三)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機關(構)學校或公務人員聲譽或妨害業務工作進行者。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經查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經查屬實者。 
  (六)無故曠職三日或契約期間累計達六日者。 
  (七)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八)故意損壞設備、物品,或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有損害者。 
  (九)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 
  (十)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十一)酗酒滋事或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情節重大者。 
  (十二)應向長官陳述或報告事項,涉有偏頗、虛偽、延誤、隱匿或故為出入者。 
  (十三)接受不正當之餽贈或招待者。 
  (十四)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十六、約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並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次月一日為屆齡退休生效日,各管理單位應於退休前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十七、短期臨時工或按時按日按件計酬人員之公開甄選、迴避進用、進用期限限制等事項,得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構)學校應對短期臨時工或按時按日按件計酬人員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考核作業。考核結果得作為續僱或提升其工作改善之依據。
   考核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參照本要點相關考核作業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項仍依勞動基準法或現行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