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 (
百分之一點五) 。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工廠管理輔導法或工廠設立登記規
則登記之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
庫 、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