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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門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住宿金門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七百元;
    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九百元。
二、二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八百元;
    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一百
    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
    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五、五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一千七百
    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六、六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二千元;
    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七、VIP1  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三千元
    ;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四千元。
八、VIP2  房:各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親屬一日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 VIP  房以接待貴賓為主,平日住宿需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
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