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
規定,以鼓勵居民參與歷史建築修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文化局。
第 3 條
金門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復獎助之歷史建築,得依本辦法申請補
助所需之工料經費,並依建築之形制與規模,訂定三個等級,其補助標準
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一)傳統合院類:包括二落單護龍(或凸規)、一落四雙護龍(或凸
規)、三落、二落二護龍(或凸規)、六路大厝或更大規模形制傳
統建築物等。
(二)洋樓類(含番仔厝):建築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含附屬建築)。
二、第二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傳統合院類:包括二落、三蓋廊、一落四單護龍(或凸規)等。
(二)洋樓類(含番仔厝):建築面積逾八十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平方公
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屬建築)。
三、第三級: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一)傳統合院類:包括大厝身(一條龍)、單伸手、一落二、一落四
、一落二單護龍(或單凸規)或其他小規模形制建築物等。
(二)洋樓類(含番仔厝):建築面積八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含附
屬建築)。
前項各等級之補助,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其屋頂
、外牆、地坪及其他子項目之補助上限比例如下:
一、屋頂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二分之一。
二、外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四分之一。
三、地坪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六分之一。
四、其他部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上限之十二分之一。
無法列入上述建築形制或特殊情形者,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
員會就個案依第一項各等級審議補助之。
第 3-1 條
前條歷史建築,經所有權人同意設定一定期限地上權予本府使用管理,得
向本府申請交由本府予以修復;並按本府修復之決算金額設定地上權年限
:
一、歷史建築基地係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者,設定地上權十五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
,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
。
二、歷史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非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
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三十
年。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地籍圖謄本。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有代管人時代管人切結書(自用者免附)。
七、切結書。
八、歷史資料表。
依第三條申請者,另加具修護復計畫書(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書圖索
引表、目前屋況、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照片、
細部大樣、工程修復設計圖、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工程估價單暨核算表
、修復期程、舊有房屋證明書、匠師名冊);依第三條之一申請者,另加
具設定地上權予本府使用管理同意書。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
查委員會」,其組成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6 條
申請案件由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依據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
修復審議原則審查之。
前項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議原則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依第三條申請獎助案件經本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
復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依其切結及本府規定事項
執行,並於工程期間接受管理機關查核,竣工後應檢具工作報告書(施工
過程紀錄、詳細竣工照片等含電子檔)、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獎助證明書
等資料,向本府請領獎助金。
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第 8 條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本府得撤銷其獎助資格並收回已核發
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得依法求償並強制
執行。
第 9 條
本辦法之獎助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
第 10 條
接受本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
放參觀。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