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綜理社務,並指揮督所屬人員
。
第 3 條
本社設左列各部廠,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有關新聞採訪、編輯、電腦組版、校對、報紙監印等事
項。
二、經理部:掌理有關發行、廣告、材料採購、總務、工程修繕、水電供
應、倉儲管理、文書、出納、運輸、勞工保險、福利措施、綜合暨對
外營業等事項。
三、印刷廠:掌理有關紙品設計技術改良、電腦排版、製版、印刷、加工
、裝訂、品質管制等事項。
第 4 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經理、廠長、校對長、課員、技士
、技佐、編輯、記者、校對、業務員、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社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社得視需要僱用作業員,其員額及待遇得依照有關規定報奉金門縣政府
核准僱用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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