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廠,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有關新聞採訪、編輯、電腦組版、校對、報紙監印等事項。
二、經理部:掌理有關發行、廣告、材料採購、總務、工程修繕、水電供應、倉儲管理、文書、出納、運輸、勞工保險、福利措施、綜合暨對外營業等事項。
三、印刷廠:掌理有關紙品設計技術改良、電腦排版、製版、印刷、加工、裝訂、品質管制等事項。
第4條
本社置總編輯、經理、廠長、編輯主任、採訪主任、課員、安全衛生管理員、技佐、編輯、記者、辦事員。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員,由本社派員兼任。
第5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社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7條
本社得視需要僱用作業員,其員額及待遇得依照有關規定報奉金門縣政府核准僱用之。
第8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第10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