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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新聞發布及聯繫工作,促進與新聞媒體良性互動關係,保持迅速溝通及傳播管道,積極宣導施政作為,增進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共識與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發言人,由秘書長兼任,承縣長之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各機關設置新聞聯絡人員一人,由單位主管指定人員兼任,辦理

    新聞發布、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

三、發言人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府重大政策及新聞輿情之說明。

   (二)重大政策、措施或事件引起輿論廣泛討論,需有所釐清時。

   (三)涉及二處局以上引起爭議之施政措施說明。

   (四)縣長指定之事項。

    各機關對於前項發言事項,應準備詳細資料供發言人參考,同時

    副知本府新聞業務主管單位。

四、有關新聞對外發布及行政作業支援協助,統一由縣府新聞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五、各機關遇有輿情回應、政策宣導、首長重要活動行程、災情與危機事件說明、重大會議等事項,應主動蒐集有關新聞資料,進行新聞發布(發布流程及新聞稿範本如附件一、二),適時提供媒體協助加強報導。

六、為提供正確訊息,各機關新聞發布必須以書面新聞稿方式向媒體發布,必要時得由發言人或召開記者會(流程如附件三),就有關問題向媒體作詳盡說明。

七、在召開記者會前,各機關應預為準備新聞參考資料先呈機關首長核定,以作為記者會之參考資料,同時將記者會相關資料副送本府新聞業務主管單位,以利聯繫媒體參加。

八、需發布新聞之其重要事項包括:

    (一)重要施政措施、計畫與方案及其執行成果,而與民眾之權利  

        義務息息相關之事項。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事項,有闡揚政策與政績,而不涉及

        機密之事項。

    (三)民眾之建議、批評、輿論反應與民眾質疑之解釋及答覆說

        明、處理解決之事項。

    (四)有關便民措施、創新作法,在實施前應廣為宣導或徵詢民

        意、溝通意見之事項。

    (五)凡所訂定之法令規章,與民眾權利義務有切身關係,必須使

        民眾瞭解、遵守或辦理之事項。

    (六)針對負面事件、不實傳言、報導應立即澄清以免誤導視聽之

        事項。

    (七)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為使社會正確瞭

        解,避免產生疑慮之事項。

    (八)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本縣相關業務之事項。

    (九)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十)各機關就本身業務之推展,認有發布新聞必要之事項。

九、新聞發布注意事項為:

    (一)各機關應主動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針對新聞

        報導內容之正確性、影響性加以研析,如認有必要回應者,

        應迅速提供相關資料,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以正視聽。

    (二)新聞之發布,由各機關提供新聞稿,並得檢附簡明數據或圖

        片相關資料,簽奉核定後送縣府新聞業務主管單位統一發

        布。對於時效迫切,內容複雜或須為特別強調說明或加強擴

        大報導者,各機關應衡酌需要,引導安排記者現場採訪。若

        屬現場性新聞,奉核定後應準備車輛,邀請各媒體記者親抵

        現場瞭解實況,以利新聞之正確報導。

    (三)各機關對提供新聞發布資料應注意其正確性與時效性。

    (四)新聞發布之內容,如有涉及其他機關相關業務時,新聞聯絡

        人員應先與相關機關取得聯繫協調後發布,以免造成新聞報

        導之混亂,影響視聽及政府形象。

十、為期第一時間回應媒體採訪及提供正確資訊供媒體報導,各機關

    在接受媒體採訪有關爭議性、抗爭性等負面新聞時,應在媒體採

    訪後,立即填具輿情回報表(如附件四)迅速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