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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新聞發布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行字第104007738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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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新聞發布及聯繫工作,促進與新聞媒體良性互動關係,保持迅速溝通及傳播管道,積極宣導施政作為,增進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共識與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由副主管(副首長)或主管(首長)指

定之人員擔任發言人,並指定一人為聯絡人,負責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輿情回應與聯繫工作。

三、發言人職責為主動闡揚政策,對媒體提供新聞服務,同時探求民意與輿論以供主管(首長)決策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

  聯絡人應每日蒐集與業務相關新聞報導及輿情,凡足以影響機關信譽與負面報導,或易引致民眾誤解之新聞及輿情,迅速及時處理回應。

四、 新聞發布工作區分如下:

    (一)由本府觀光處城市行銷科統一對外發布者:

        1.重大會議及其他重要措施。

        2.縣長之重要政策、談話及活動。

        3.中央首長、重要外賓訪問本縣活動。

        4.其他政策性專案或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業務,或經指示須由觀光處城市行銷科統一發布者。

   (二)由各單位、機關發布者:

        1.各單位、機關重要會議議決事項與縣民有關者。

        2.各單位、機關之施政計畫、重要措施及為民服務工作執行之成果與績效。

        3.各單位、機關重要活動。

        4.縣民對各單位、機關之建議、批評與輿論反映,必須予以說明、澄清或解決事項。

        5.其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辦理的方法、程序及結果等。

    各單位、機關新聞,由發言人就前項有關事項自行負責發布,並將新聞稿副本一份送城市行銷科參考。

五、新聞發布為闡揚政策的方式之一,各單位、機關應主動蒐集有關新聞資料,進行新聞發布,適時提供媒體協助加強報導。

六、為提供正確訊息,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必須以書面新聞稿向媒體發布,必要時得由發言人或召開記者會,就有關問題向媒體作詳盡說明。

七、新聞發布、輿情回應內容之核定依分層負責規定辦理,以爭取時效;其不涉政策、決策之事務性事項,應不待先呈首長,由業務單位本權責即時回應、發布與聯繫,但可事後呈悉

八、需發布新聞之重要事項包括:

    ()重要施政措施、計畫與方案及其執行成果,而與民眾之權利義務息息相關之事項。

    ()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事項,有闡揚政策與政績,而不涉    ()民眾之建議、批評、輿論反應與民眾質疑之解釋及答覆說明、處理解決之事項。

    ()有關便民措施、創新作法,在實施前應廣為宣導或徵詢民意、溝通意見之事項。

    ()凡所訂定之法令規章,與民眾權利義務有切身關係,必須使民眾瞭解、遵守或辦理之事項。

    ()針對負面事件、不實傳言、報導應立即澄清以免誤導視聽之事項。

    ()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為使社會正確瞭解,避免產生疑慮之事項。

    ()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本縣相關業務之事項。

    ()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各單位、機關就本身業務之推展,認有發布新聞必要之事項。

九、新聞發布注意事項為:

    ()各單位、機關應主動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針對新聞報導內容之正確性、影響性加以研析,如認有必要回應者,應迅速提供相關資料,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以正視聽。

    ()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稿,並得檢附數據或圖片相關資料。對於時效迫切,內容複雜或須為特別強調說明或加強擴大報導者,各機關應衡酌需要,引導安排記者現場採訪。若屬現場性新聞,奉核定後應準備車輛,邀請各媒體記者親抵現場瞭解實況,以利新聞之正確報導。

    ()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發布資料應力求精簡、正確與時效性。

十、新聞發布之內容,如有涉及其他單位、機關相關業務時,應先與相關單位、機關取得聯繫協調後發布,以免造成新聞報導之混亂,影響視聽及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