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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支給差旅費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由單位主管切實嚴格
    審核,並簽陳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浮濫。


二、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者為限並應詳加審核
    決定,如利用電話、公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而達
    成任務者,不得派員出差。


三、在金門地區出差,以短程出差論,出差在五小時以上者或雖未滿五小
    時,而確因工作需要,未及趕返住所用膳,並於事前登記出差,經業
    務主管簽證有案者,得支給誤餐費,職員、技(工)友(含約僱人員
    及臨時人員)均日支一五○元(每日中、晚以一餐為限),誤餐如為
    早餐者,每餐支給八○元,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短程出差除專案性
    者,於出差前填報出差請示單,始得依規定報支誤餐費,其餘經常性
    或例行性差勤,如確有誤餐情事,始得報支誤餐費。


四、(刪除)


五、員工奉派出差其交通費係各依其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核實
    支給,其中搭乘飛機應檢據核實報支外,其餘無需檢據,惟應以出差
    地點飛機直航點或最近者為原則。 


六、在台灣本島之交通如應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
    事前報請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七、參加受訓、講習、實習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在三個月以內者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超過三個月以上部份按
    規定數額五折支給。


八、各鄉鎮公所及各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