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由單位主管切實嚴格
審核,並簽陳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浮濫。
二、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者為限並應詳加審核
決定,如利用電話、公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而達
成任務者,不得派員出差。
三、在金門地區出差,以短程出差論,出差在五小時以上者或雖未滿五小
時,而確因工作需要,未及趕返住所用膳,並於事前登記出差,經業
務主管簽證有案者,得支給誤餐費,職員、技(工)友(含約僱人員
及臨時人員)均日支一五○元(每日中、晚以一餐為限),誤餐如為
早餐者,每餐支給八○元,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短程出差除專案性
者,於出差前填報出差請示單,始得依規定報支誤餐費,其餘經常性
或例行性差勤,如確有誤餐情事,始得報支誤餐費。
四、(刪除)
五、員工奉派出差其交通費係各依其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核實
支給,其中搭乘飛機應檢據核實報支外,其餘無需檢據,惟應以出差
地點飛機直航點或最近者為原則。
六、在台灣本島之交通如應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
事前報請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七、參加受訓、講習、實習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在三個月以內者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超過三個月以上部份按
規定數額五折支給。
八、各鄉鎮公所及各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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