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由單位主管切實嚴格
審核,並簽陳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浮濫。
二、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者為限並應詳加審核
決定,如利用電話、公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而達
成任務者,不得派員出差。
三、在金門地區出差者,不得報支短程旅費,確因工作需要,未及趕回住
所用膳,且於事前經簽報業務主管核准有案者,得支給膳費,一餐以
80 元為報支基準。
四、(刪除)
五、員工奉派出差其交通費係各依其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核實
支給,其中搭乘飛機應檢據核實報支外,其餘無需檢據,惟應以出差
地點飛機直航點或最近者為原則。
六、在台灣本島之交通如應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
事前報請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七、參加受訓、講習、實習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在三個月以內者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超過三個月以上部份按
規定數額五折支給。
八、各鄉鎮公所及各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