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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所屬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時,應由出國計畫主辦單位(機關)統一繕造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出國申請案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室審核。出國申請案核定後,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逕送一份至本府研考室備查,以利列管追蹤。

三、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二)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上款作業方式辦理。

   ()赴中國大陸接洽經常性業務得免登錄出國報告。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至金門縣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係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http://ocbr.kinmen.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登錄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五、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自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書寫出國報告,依行政程序逐級送審,審核完成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管理系統,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六、本府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項目辦理審核。本府審核單位為出國主辦單位主管及研考室。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日內再行依上款所定行政程序陳核。

七、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份內容。

(五)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五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九、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應於管理系統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一、出國人員未於期限內提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辦,如仍未依限辦理,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