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各機關所屬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時,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統一繕造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出國申請案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審核。
前項申請案核定後,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應送一份至本府行政處,以利列管追蹤。
三、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二)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四、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至本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http://ocbr.kinmen.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登錄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五、 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自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書寫出國報告,依行政程序逐級送審,審核完成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管理系統,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六、 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項目辦理審核。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日內再行依前項所定行政程序辦理。
七、 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 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 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 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八、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 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 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 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 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份內容。
(五) 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 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五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九、 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 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府,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管理系統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一、 出國人員未於期限內提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辦,如仍未依限辦理,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