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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
    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
    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 (構) 、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
    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