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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9003747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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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兒童及少年委員二人至三人,由兒童及少年代表成員推派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遴聘之。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成員列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兒童及少年委員缺位時,由兒童及少年代表成員推派繼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 (構)、團體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兒童及少年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