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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金門縣政府,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
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勤區劃分、警察服制、設備標準、
    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
    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警政資
    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
    練與諮商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二、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
    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綜合組
    訓、防護、防情、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三、戶口課: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管理事項。
四、後勤課: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
    後勤事項。
五、陸務課:民用機場港口安全維護、突發狀況應變處理、大陸偷渡犯查
    處、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台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活動查處
    、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
六、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
    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為民
    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七、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勤務及其他有關
    督察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
    項;端正政風事項。
八、保防室:保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
    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本局課、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課長、主任、秘書、股長、督察員、
調查員、警務員、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刑事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隊長、警務員、偵查員
    、巡官、小隊長、偵查佐。
三、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偵查佐。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一隊辦事。


第 9 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分局設三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
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偏遠或離島地區得設駐在所,執行警察勤業務。


第 9-1 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駐在所置所長、副所長、
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偵查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
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 10 條
本局對於各直屬警察隊、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之設立及裁併,
均應報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金門縣政府核定;各直屬警察隊及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