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38955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1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協助災害防救及其他有關民防業務等事項。
三、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事項。
四、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五、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七、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勤務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項。
八、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公關業務等事項;警察心理諮商輔導等事項及不屬於其他科、中心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5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科長、主任、警務參、秘書、股長、督察員、調查員、警務員、巡官、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之1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督察長或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6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分局設三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偏遠或離島地區得設駐在所,執行警察勤業務。
第7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駐在所置所長、副所長、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8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第9條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偵查員、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刑事警察大隊設偵查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業務組及鑑識組辦事,各隊下設分隊、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隊、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執法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或偏遠地區設交通警察分隊或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少年警察隊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10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1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2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各分局、大隊、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