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金門縣縣庫存款戶(以下簡稱縣庫存款戶)之繳款、管理,開發金門縣縣庫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書:縣庫存款戶使用之收入繳款書、收入轉正書,及收入退還書。
(二)收入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編列歲入預算之機關(處)。
(三)各機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及本府同意使用本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司。
(四)報表管理人:收入機關之出納人員,本府內各處指派之負責人員。
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核派數人使用本系統。所需帳號向本府財政處申請核發。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繳入縣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使用本系統開立收入書及產製相關報表。
五、收入機關請領各項補助款或有匯入縣庫存款戶之各類款項,應於款項匯入前開立收入繳款書並完成傳送至臺灣土地銀行,未依規定辦理者該款項將列入暫收款科目項下。
六、收入機關應積極清理各項未實現收入書及暫收款項。收入轉正書、收入退還書應於開立後五日內實現,收入繳款書應於六個月內送達,暫收款應於一個月內轉正且不得逾年度帳務整理期。
七、報表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產製未實現收入書表、收入書開立明細表,依程序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
八、報表管理人職務異動前,收入機關應先覓妥接任人員。
九、各機關違反第四點或第六至第八點規定,本府財政處得簽請處分相關失職人員。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由本府財政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