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金門縣縣庫存款戶(以下簡稱縣庫存款戶)之繳款、管理,開發金門縣縣庫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書:縣庫存款戶使用之收入繳款書、收入轉正書,及收入退還書。
(二)收入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編列歲入預算之機關(處)。
(三)各機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及本府同意使用本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司。
(四)報表管理人:收入機關之出納人員,本府內各處指派之負責人員。
三、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核派數人使用本系統。所需帳號向本府財政處申請核發。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繳入縣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使用本系統開立收入書及產製相關報表。
五、收入書之核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轉正書及收入退還書應由出納、主計及機關首長核章。
(二) 收入繳款書應由承辦人核章後送科(課、組、股)長以上人員或主計人員覆核。
(三) 匯入款項應由收入機關於本系統選取收入繳款書基本資料並完成傳送,由臺灣土地銀行代開立。匯入款項查無收入機關,由臺灣土地銀行代開立收入繳款書列入暫收款科目項下。
(四) 經常性繳款人由收入機關審核後送財政處核發帳號、密碼,由繳款人自行核章。
六、收入機關應積極清理各項未實現收入書及暫收款項。收入轉正書、收入退還書應於開立後五日內實現,收入繳款書應於六個月內送達,暫收款應於一個月內轉正且不得逾年度帳務整理期。
七、報表管理人應於每月五日前產製未實現收入書表、收入書開立明細表,依程序核准後送本府財政處。
八、報表管理人職務異動前,收入機關應先覓妥接任人員。
九、各機關違反第四點或第六至第八點規定,本府財政處得簽請處分相關失職人員。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由本府財政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