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
算編製暨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列應按前年度實收狀況及當年度
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自然增加趨勢,核實編製歲入預算。
三、本要點考核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之歲入預算。但下列收入
不列入考核範圍:
(一) 各項收支併列性質之收入。
(二) 事前無法預期之收入,於年度中收入之數。
(三) 非本府可掌控之收入,如補助收入、其他各級政府配合款收入等。
(四) 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四、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一)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
所能掌控情事等,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各該機關之因素
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 非各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歲入短收
或超收。
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廢止,須調整原計畫,致歲入短
收或超收。
3因市場狀況變遷,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致歲入短收或超
收者。
(三)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簽奉本府核准者。
五、歲入預算執行率之計算如下:
(一) 應執行數:「歲入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預算數」。
(二) 實際執行數:即實際收入數 (不含不列入考核之收入數) 。
(三) 歲入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除以「應執行數」。
六、各執行機關 (單位) 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本要點陳報「歲入預
算實際執行報表」 (附表一) ,就歲入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分別
計算其執行率,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本府主
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後,送本府財政局。
本府財政局彙整前項資料後,恭請主任秘書召集本府財政局、人事室
、主計室、計畫室等單位舉行專案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 (
單位) 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應依本要點決定獎懲人員 (承辦人員、主計、主管 (官
) ) 。
七、各執行機關 (單位) 歲入預算執行負責人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 歲入預算執行率以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二○者為基準,並視其
差異程度依下列標準獎勵:
1應執行數未達十萬元者:依事實酌予獎勵之。
2應執行數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執行率達百分之
八十五至百分之一一五者,嘉獎一次。
3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執行率達百分
之八十五,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及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
之一一五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者
,嘉獎二次。
4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執行率達百分
之八十,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及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一一五至百
分之一二○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未達百分之
九十者;及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一一○至百分之一一五者,嘉獎二
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者,記小功一次。
5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
百分之八十五者;及執行率超過百分之一一五至百分之一二○者
,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及執
行率超過百分之一一○至百分之一一五者,嘉獎二次。執行率達
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者,記小功二次。
(二) 歲入預算執行率以未達百分八十及超過百分之一二○者,並視其差
異程度依下列標準懲處。
1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及超過百分之一
二○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小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小過二次。
八、本要點函頒後施行,並自九十二年度預算開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