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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民自主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一年且年滿三十歲以上者。     

三、本要點健康檢查地點,由申請人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檢查。
健康檢查費用總額得申請補助二分之ㄧ金額,但每人每次補助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且每兩年申請一次為限,並不得分次分項申請。

四、本要點健康檢查項目,除一般檢查外,須含以下各款其中之ㄧ以上之檢查項目:
(
)超音波。
() 上消化道內視鏡(胃鏡)檢查。
() 大腸鏡檢查。
() 電腦斷層檢查。
() 放射線骨質疏鬆檢查(DEXA)
() 核磁共振檢查(MRI)
() 正子掃描檢查。

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申請表。
()公、私立醫療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康檢查之註記),及檢查報告。
()當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六、申請人應於受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衛生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以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