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任秘書
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除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期滿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外,其餘代表期滿得續聘
一次。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至。
第一項委員,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一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物;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本縣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得視協調案件類型,就本小組任務編組,成立協調處理特別小
組。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由本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並以本府代表委員
一人為主席,其餘成員視協調案件類型邀請其他委員擔任。
七、本小組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除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
利學者或專家外之委員,得指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本小組開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上網公告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
協調處理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與相關機關、團體列席。
十一、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