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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隸屬於金門縣衛生局。


第 3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兼任,綜理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衛生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社區護理、健康門診、巡迴醫療及醫療
救護等事項。


第 5 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師及護士。


第 6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金門縣衛生局核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