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隸屬於金門縣衛生局。
第 3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衛生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社區護理、健康門診、巡迴醫療及醫療救護等事項。
第 5 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師、藥師及護士。
第 6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金門縣衛生局核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