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課:掌理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
力資源整合及管理、規劃充實鄉鎮展演設施、義工組訓、公共藝術規
劃審議、藝術人才培育與獎勵、國際文化交流、藝術活動策劃、藝術
團體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二、圖書資訊課:掌理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規劃輔導、建置圖書資訊網路
中心、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推動終身學習教育、圖書館自動化、公
共資料庫、出版各項書刊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課:掌理古蹟、文獻、歷史建築、傳統建築聚落之保存與再
生利用、文化史料採集整理出版、民俗文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文化資
產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
、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