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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海洋污染、水污染、熱
    污染與土壤污染之防治、調查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及文書
    、印信、研考、法制、資訊、採購、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
    各課之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課: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用藥管理、毒性物質管制、水質管
    理、飲用水衛生管理、廢棄物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等事項。
三、第三課:廢棄物管理與規劃、廢棄物處理場 (廠) 營運之管理及資源
    回收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得設垃圾掩埋場、垃圾焚化廠、資源回收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課長、技士、稽查員、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由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