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物資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處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有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業務。
二、第二課: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課員、助理員。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為推行業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